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包头市世大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502213290531838):
我局于2023年3月6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包税二稽检通一〔2023〕7015号),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及企业注册地址虚假
我局在对你公司检查时,多次拨打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联系电话:13605681257)、实际控制人张亚东(联系电话:15256752886)的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对你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车站北侧现代城西进行了实地调查,你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虚假。
(二)购销业务虚假
你公司于2016年3月开具的376份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金额32,005,815.37元,税额0.00元,价税合计32,005,815.37元,票载货物有些为土右旗种植的药材,如甘草、黄芪等,根据收购发票上农户的身份信息,土右公安局已将能联系到的本地农户进行询问,全部没有从事过药材种植及销售业务,也并未听说过你公司,也不认识王夫田、徐新建及张亚东等人。
(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
你公司于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期间,共向下游6户公司开具正数增值税专用发票377份,涉及金额37,111,814.17元,税额4,824,535.83元,价税合计41,936,350.00元,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涉及金额-6,067,880.48元,税额801,347.09元,价税合计-6,965,555.00元。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之规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第一款及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稽查系统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你公司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8月2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