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名称 | 包头市和大能源有限公司 | ||||
|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91MA13PR6K3R 91150291MA13PR6K3R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富林路2号总部经济园CEO福邸29-101-237 |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 | 石勇,男性,140211********1310 | ||||
|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 | ,, | ||||
| 违法期间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 | ,, | ||||
|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 | ||||
|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 | ||||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 |||||
| 案件性质 | |||||
|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经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0份,金额387.83万元,税额50.42万元;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 396.04万元,税额51.49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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