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名称 | 包头市海氏发源商贸有限公司 | ||||
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03MA0QKEN8XW 91150203MA0QKEN8XW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北侧、三八路西侧鑫源居商住楼1-602 |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 | 韩小春,男性,150207********5024 | ||||
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 | ,, | ||||
违法期间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 | ,, | ||||
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 | ||||
实际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码) | ,,, | ||||
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信息 | |||||
案件性质 | |||||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
经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检查所属期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金额265.49万元,税额34.5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