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861号提案的答复

凌云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全力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满洲里片区建设,构建内连外接开放通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经商务部门备案的新引进落地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在具体实施方面,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牵头研究,在自治区政府出台正式减免文件后,税务部门抓好落实。 

  二、关于“加强多式联运物流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参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建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多式联运”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范围,企业符合条件可依法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建议,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三、关于“支持中国(满洲里)北方国际科技博览会升级为国家级展会,享受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进口展品税收销售优惠政策”建议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规定:“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进口展品税收销售优惠政策的展会必须为国际性展会,且必须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制定优惠政策,海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在中国(满洲里)北方国际科技博览会升级为国家级展会后,税务部门将积极配合财政、海关等部门推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 

  四、关于“对在满洲里片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建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第25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因此,关于“对在满洲里片区工作的高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建议,自治区政府及税务部门均无权制定并实施。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人:刘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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