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01号提案的答复

郭建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溯源管理体系促进二手工程机械设备流通及出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采取三方协同机制,建立二手机械设备备案机制;拟采取税务机关、协会、使用单位三方探讨,探索在协会完成工程机械设备溯源的基础上,出具工程机械设备备案证明,解决历史遗留的票据缺失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二手工程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三方协同建立二手机械设备备案机制暂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目前,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在部分行业通过“反向开票”的方式解决税前扣除的问题。 

  下一步,我局将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推动解决二手工程机械设备流通行业票据缺失问题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人:刘长在 

  承办部门:企业所得税处 

    人:   

      0471-5909898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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