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立梅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控制中草药价格保障民生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价格调控政策,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调节,防止价格暴涨或暴跌”建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因此,对于提案中通过税收政策干预价格建议,税务部门只能依法落实国家现行税费政策,无权擅自作出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既不能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收政策,也不能违规制定优惠政策。
二、关于“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中草药价格”建议
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在增值税方面,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药用植物免征增值税,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在范围之内。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及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中药初加工是指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以上政策有利于减轻中草药企业种植、生产负担,支持中草药行业健康发展。对于中草药流通企业,目前暂无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其符合条件可以享受支持小微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相关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但是自治区及税务部门无权制定或者实施国家现行优惠政策以外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8日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