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14号提案的答复

赵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支持再生铝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再生铝产业配套政策”的建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公告同时明确了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的各项条件。明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是对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生产的“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金属盐(碳酸锂、氯化锂、氟化锂、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硫酸锰)、氢氧化锂、磷酸铁锂”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二是对利用“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生产的“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三是对利用“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生产的“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 

  二、关于“针对再生铝企业实行统一综合税收政策”的建议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政府和财政、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将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 

  三、关于“增值税优惠政策无法落地”的建议 

  经了解,主要涉及有关行业部门技术标准确认工作。具体到税务部门职责而言,除政策规定的涉税要求由税务机关判别外,纳税人在政策享受过程中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界定和解释。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实现政策应享尽享。 

  感谢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人:刘娟 

  承办部门:货物和劳务税处 

  承 办 人:王梓豪 

      0471-590907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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