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民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大豆产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出,给予加工企业一定税收优惠政策。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所体现,主要有:
在农产品加工方面,除了支持小微企业等非行业性质优惠政策外,国家专项税收优惠主要在农产品初加工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精深加工方面,目前尚未出台专项税费优惠政策,但是大豆精深加工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以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 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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