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君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政策性成本以助推制造业企业升级壮大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税率,减轻制造业企业税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降低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税率。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二、关于“允许将贷款利息用于进项抵扣”建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发生借款业务的时候,借款支出中的利息、利息性质收入以及和贷款直接相关的咨询费、手续费等费用都不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自治区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将贷款利息纳入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三、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强企业技术研发与创新升级能力”建议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需由法律确定,自治区政府及财政、税务等部门均无权降低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们在做好现行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将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 娟
承办部门:政策法规处
承 办 人:赵成林
联系电话:0471-5909382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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