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延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优科创型中小企业上市精准培育的提案》(第048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您在提案中提出“企业改制过程中及企业为达到上市合规性要求,发生的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政府参照其补缴税额本级留存部分全额或部分给予资金补助”。该建议属于政府财政资金补助问题,不属于税收政策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将予以答复。
二、您在提案中提出“民营企业在税收征缴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不规范问题,对于拟上市企业主动提出补税的,作不予罚款或不做违规处理。对因执行新《会计准则》导致会计事项发生变化的,追溯调整后引起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变动的,企业增加的应纳税额,在上市以前可按照法律规定补正申报、补缴税款,企业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予处罚”。税务部门将持续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您在提案中提出“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进行的PRE-A、A、B、C轮融资以及股权激励政策,企业因推动上市,拟在本省范围内以合伙企业形式注册持股平台、基金投资平台等行为。因上市过程中上述行为后续发生的减持、转让等给企业产生的税收负担,税务机关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税收返还等政策支持”。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税务局没有制定上述税收优惠、税收返还政策的权限。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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