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318号提案的答复

王凤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第03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规范物业费等收费项目的计算标准。推进物业费、暖气费、交易契税等项目的费用按照套内面积进行计价,取消公摊面积部分的物业费等项目的收费,避免重复交费,促进物业项目收费公平合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物业费、取暖费、交易契税等项目的费用均按照建筑面积来计算,楼梯走道面积、公共电梯面积等公摊面积,住户都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对于实际居住面积相同的住户,公摊系数越高的房屋所需缴纳费用越多。同时,现行的契税政策,个人购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房产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实际税率为2%,如果实际居住面积不到90平方米,加上公摊面积达到了就需要多缴纳1倍的契税,而且高比例的公摊面积使得公摊部分所缴纳的税费更高,增加了房屋持有成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目前的契税政策,是以购房人的购房套数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政策适用标准。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税收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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