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267号提案的答复

云官全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实体商业发展的提案第0267号提案收悉。现就建议答复如下: 

  2022年,为了帮助实体商业纾困发展,国家层面已经出台了以下税费优惠政策:一是自2022年7月1日起,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可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7月申报期起,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是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降至5%;四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治区层面,一是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区的税收自主权,我局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积极推动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中除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外的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二是为了进一步帮助服务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经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联合出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房产、土地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政策实施,已经效减轻实体商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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