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自治区地方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承担地方税和共享税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责任;依法承担政府基金(规费)的征收管理责任;负责普通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征收管理的稽查工作,依法组织并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订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实施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度。
(五)负责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
(六)预测、计划地方税税源,编制地方税收和相关政府基金(规费)年度计划。
(七)对自治区以下各级地方税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现辖14个盟市级单位、4个直属派出机构、99个旗县级地税局、87个盟市级地税局派出机构。
全区地税系统2017年共有201个独立核算预算单位。其中:行政机构197个,事业机构4个。纳入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系统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本级 |
2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
3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4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税收研究中心 |
5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6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
7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稽查局 |
8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稽查局 |
9 |
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三稽查局 |
10 |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含16个独立核算单位) |
11 |
兴安盟地方税务局(含11个独立核算单位) |
12 |
通辽市地方税务局(含14个独立核算单位) |
13 |
锡林郭勒盟地方税务局(含18个独立核算单位) |
14 |
乌兰察布市地方税务局(含16个独立核算单位) |
15 |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含22个独立核算单位) |
16 |
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含12个独立核算单位) |
17 |
阿拉善盟地方税务局(含10个独立核算单位) |
18 |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含22个独立核算单位) |
19 |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含18个独立核算单位) |
20 |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含7个独立核算单位) |
21 |
赤峰市地方税务局(含16个独立核算单位) |
22 |
二连市地方税务局(含1个独立核算单位) |
23 |
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含9个独立核算单位) |
三、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全区地税系统2017年预算编制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17年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的通知》要求,从保证地税系统履行职能的需要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
1.预算编制的原则:遵循依法理财、突出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立足地税事业发展的全局,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需要,坚持“保工资、保运转”和“向基层倾斜、向征管倾斜”,确保人员及正常运转经费,为税费征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坚持综合预算、科学计划、统筹安排、精打细算,严格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大力优化支出结构,切实用好有限财力,使各项支出发挥最大效益。
3.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预算编制:一是加强预算基础信息管理,严格审核机构、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二是准确理解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表各项指标含义,按照“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正确使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三是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预算准确性和到位率;四是严格执行基本支出预算政策规定,人员经费支出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政策、项目和标准逐人核算,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落实,按规定的计提基数足额安排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职工福利费等经费;五是切实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安排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出国(境)费、公务购车及运行维护费。
(二)全区地税系统总体收支情况
2017年,全区地税系统预算总收入为333500.19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57953.1万元,占总收入的47.36%;其他收入(主要包括地方财政补助收入、代征代扣税费手续费收入)141383.22万元,占总收入的42.39%;上年结转资金34163.87万元,占总收入的10.25%。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01396.2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663.5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440.44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7年,全区地税系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为158217.1万元。包括:自治区财政拨款157677.1万元,占总收入的99.66%;中央提前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276万元,占总收入的0.17%;上年结转资金264万元,占总收入的0.17%。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33192.5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875.2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149.38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全区地税系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0129.1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全系统工资福利支出预算94270.64万元,比上年增加18577.27万元,主要是2017年部门预算中增加了全系统符合职务与职级并行条件人员的职级并行工资、落实调资政策上涨的工资及新考录人员工资。其中,基本工资37571.86万元,津贴补贴45719.09万元,第13个月工资2646.32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741.47万元,绩效工资208.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383.7万元。
2. 商品和服务支出:全系统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26706.24万元,比上年增加5837.63万元,主要是自治区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安排的车改交通补助及系统网络租赁费。其中,办公费2546.58万元,印刷费1226.61万元,手续费9.85万元,水电费1038.39万元,邮电费704.5万元,取暖费1225.4万元,物业管理费2170.94万元,差旅费2832.27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04万元,维修(护)费2469.23万元,租赁费2418.14万元,会议费238.86万元,培训费1076.03万元,公务接待费183.62万元,劳务费987.92万元,委托业务费237万元,工会经费355.21万元,福利费396.8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26.7万元,其他交通费用5983.2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78.8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全系统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预算26755.92万元,比上年增加3524.81万元,主要是落实提高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及工资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的相应调整。其中,离退休费13236.42万元,抚恤金及生活补助188.4万元,医疗费5.7万元,奖励金0.4万元,采暖补贴2147.42万元,住房公积金11149.38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8.2万元。
4.其他资本性支出:全系统其他资本性支出预算2396.3万元,比上年增加291.89万元,主要是个别单位支付办公楼尾款。其中:办公设备购置500.16万元,房屋建筑物构建600万元,大型修缮200万元,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1056.24万元,其他39.9万元。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全区地税系统继续响应中央号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预算安排上继续压缩三公经费的支出规模。2017年我系统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共计510.36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163.6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维费安排326.7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136.95万元。公务接待费安排183.62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26.7万元。因公出国出境为0.04万元,较上年增加0.04万元,原因是一名干部参加自治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的境外保险费。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与上年相同。
(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7年全区地税系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机关运行经费29102.5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9.38%。
(七)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全区地税系统共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额49922.81万元,其中货物类19366万元,工程类13792.9万元,服务类16764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7年全区地税系统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业务。
五、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地方财政补助收入、代征地方政府税费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未完成而结转到本年继续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
(四)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五)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六)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支出。
(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九)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原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2日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