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锡白税 税告 〔2026〕 4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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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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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巴彦浩勒图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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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3152526067518218C |
西乌珠穆沁旗绿林林业专业合作社 |
张建民 |
居民身份证 |
152526********331X |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乌兰敖都嘎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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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