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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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
经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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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乌拉盖管理区瑞鑫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
91152591MA0QTT0H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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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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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32********1540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哈拉盖图农牧场洪浩勒图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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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锡林郭勒盟税务局
乌拉盖管理区税务分局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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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