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东乌税 税告 〔2026〕 1 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六 年 三 月 三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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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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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52525MAK2AUHG08 |
东乌珠穆沁旗鲁锦建筑有限公司 |
王斌 |
370683********5016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乌珠穆沁南路东13号第一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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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