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内)(苏右)税非告(2026)7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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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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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聚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91152524MADMBLYF79 |
刘胜坤 |
130204********0919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苏尼特右旗工业园区苏尼特右旗聚实新材料有限公司办公楼21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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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