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内)(苏右)税非告(2026)3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六 年 五 月 七 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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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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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尼特右旗方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1152524MA13QLGY0F |
苏干勒 |
152524********1516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塔拉镇商会大厦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208室 |
非正常户纳税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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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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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尼特右旗兴达摩 托修配 |
92152524MA0P8ANB7R |
于利明 |
152524********2416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赛汉镇第二小学北十字路北10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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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