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证遗失作废的公告
兹有我局宋哲辉同志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因持证人不慎丢失,现宣布该证件作废。证件编号:05040129273、证件有效期:2028年12月31日。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报刊、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向社会公告作废,公告期为三十日。”之规定,公告期自2026年10月10日至2026年11月10日。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持以上编号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均为冒充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组织可拒绝配合并予以举报,举报电话:837502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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