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董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兴和县人工智能物流园区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于议案中“对物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该建议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已有体现。如《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外,如果企业符合条件,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将持续关注、跟进兴和县人工智能物流园区的建设工作,第一时间做好物流企业的税费服务工作。一是组织学习“开业第一课”。结合企业经营范围发送政策大礼包,精准讲解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助力新生市场主体稳健起步,引导企业合规运营。二是做好纳税辅导。辅导企业财务人员熟悉掌握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税、开票等高频场景操作,宣传征纳互动“问办一体”功能,帮助企业实现疑难咨导兜底及办理跨区域业务,降低企业办税成本。三是加强日常服务。根据政策变化以及纳税人关注热点,实时通过精准推送、税企联络群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优惠政策、提示提醒。
今后,乌兰察布市税务系统将继续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政策,助力物流企业行稳致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发人:隋建博
联系人:田亚飞联系电话:0474-8320829
国家税务总局乌兰察布市税务局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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