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春委员:
您提出的“优化商业地产结构 盘活存量商业地产”的提案已收悉,感谢您提出的建议。
您提出“延续房产税减征政策,对存量改造、引入特色店,给予房产税减半优惠,撬动投资”的建议答复如下:当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都集中在中央和省级(法律法规授权省级的优惠事项)层面,市级机关无法制定税收减免政策。但我们会围绕减税降费重点政策,为不同行业企业“量体裁衣”,让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滴灌”,以“送服务、讲政策、细解读”的形式,确保政策应享尽享。同时,我们会将您提出的建议积极向上级反馈,争取得到税收政策制定部门的重视,努力解决纳税人关注的涉税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梳理了相关的税费政策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政策明确答复了您提出的“给予房产税减半优惠” 的建议。
下一步,通辽市税务局将以大数据为依托,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宣传+辅导”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努力提升税收政策执行精准性和时效性,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此答复,如有不妥,请指正。
国家税务总局通辽市税务局
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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