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 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内容:2026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即将结束,如果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为自有使用、对外出租或无偿使用政府等免税单位房产,请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在5月31日前如实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申报及缴税工作。如果你(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属于承租的,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供本年度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逾期未申报、未提供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分局2026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履行纳税义务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税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分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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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