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呼伦贝尔市总支、民盟呼伦贝尔市总支:
您提出的关于重视人口安全、筑牢边疆根基,加快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建议已收悉,对提案中“加强政策统筹与激励,强化生育兜底支持;高位统筹发改、教育、卫健、公安、民政、财政、人社、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确保生育支持政策强力推进。”等有关涉税议题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读,现对提案中的涉税事项答复如下: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方面
(一)个人所得
1、3岁下内婴幼儿(托育、育婴托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孩每月定额2000元(年24000元),不看实际托管花费多少,统一定额抵扣个税。适用期限为宝宝出生当月至满3周岁前一月。
2、满3周岁至高等教育阶段(大专、本科、硕博全日制):子女在年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普高、中职、技工)、高等教育阶段均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孩每月定额2000元。
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装箱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二)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7号)第一条第(一)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7号)第一条第(二)项: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财行税政策
1.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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