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发票
  • 索引号 01151231-9/2026-04708
  •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 标题 对呼伦贝尔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26034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8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对呼伦贝尔市政协五届五次会议第26034号提案的答复

 农工党呼伦贝尔市总支: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快人工智能对我市文旅业发展赋能的建议已收悉,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对提案中“加强政策引导与支持 ”中的第2项“资金扶持与税收优惠”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读。现将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优惠政策出台权限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及税制定权限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在税法明确授权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减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目前呼伦贝尔市各级人大、政府和税务部门无权设立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范围内的新的税种及相关优惠税收政策

二、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所得税政策内容

1.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财行税政策内容

1.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感谢对我们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附件: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 邮编:010020 网站标识码:bm29050005 蒙ICP备11002660号-2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