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户公告
(内)(磴)税非告(2026)5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签章)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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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号码 |
生产经营地址 |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
预计公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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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50822MABPUYP13D |
内蒙古冀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
李凤军 |
居民身份证 |
130982*******5418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隆盛合镇桃来村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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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
2026-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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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91150822MABQYXWP46 |
内蒙古川锦商贸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
许剑锋 |
居民身份证 |
150203********0617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和平管区茗苑家园4号楼1单元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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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
2026-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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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