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峰代表 :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金融机构抵债资产挂税过户的建议收悉,我局根据职能职责,结合《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税总财行发〔202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市政府协调,明确在金融机构抵债资产过户中,严格区分纳税义务人建议
《全国税务机关不动产登记税费一窗办理业务指引(试行)》(税总财行发〔2021〕53号)已经对买卖双方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银行业抵债资产交易环节相关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申报缴纳;卖方应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买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款。
建议中卖方税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转移环节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属当期应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事后追缴操作与上述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因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无权突破上位法,故该建议无法实行。
二、关于出台地方操作指引及建立“卖方税”挂账与追征机制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不动产交易业务办理中买卖双方均需依法缴纳税费后办理,故不存在“区分税负、分类办理”及挂账追征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巴彦淖尔市税务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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