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规定,现将截止2026年4月份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
2026年4月23日
-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关于截止2026年4月份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规定,现将截止2026年4月份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青山区税务局
2026年4月23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