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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6-03857
  •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包头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0225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2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包头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0225号提案的答复

魏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其平等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就业、经济及社会多个层面能够带来显著效益,在就业层面能够促进就业市场公平与效率,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用工成本,提升企业用工包容性与长期竞争力。在经济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形成稳定专项财力“蓄水池”,为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创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减轻一般公共财政压力。在社会效益方面,将企业用工成本转化为残疾人公共福利,缩小残健群体差距,推动社会公平与共同富裕。对于《提案》中提到的推动政策延伸适用,实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公平待遇。建议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联合研究,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出台《关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提出: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从事公益性服务且无经营性收入的社会组织,参照小微企业标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局迅速响应,组织相关科室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进一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二、采取措施 

  我局积极组织相关政策主管科室依据《提案》相关内容共同梳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免征优惠方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征收标准上限优惠方面能够适用《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残疾人人数计算优惠、分档减缴优惠、困难减免或缓缴优惠方面能够适用《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上政策都大力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了残疾人事业发展 

  三、取得成果 

  我局以该《提案》为契机,通过主动与委员进行面对面沟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尤其是享受政策的条件、享受政策的时间、享受政策的范围等方面。 

  四、举一反三 

  我局以此《提案》为契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已向区局提请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伸适用范围,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切实精准助力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从事公益性服务且无经营性收入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人:郝建军 

  承办部门:非税收入科 

    人:付经纬 

  联系电话:0472—5168588 

   

 

承办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答复日期:2026年5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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