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其平等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就业、经济及社会多个层面能够带来显著效益,在就业层面能够促进就业市场公平与效率,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进一步降低企业综合用工成本,提升企业用工包容性与长期竞争力。在经济方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形成稳定专项财力“蓄水池”,为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创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减轻一般公共财政压力。在社会效益方面,将企业用工成本转化为残疾人公共福利,缩小残健群体差距,推动社会公平与共同富裕。对于《提案》中提到的“推动政策延伸适用,实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公平待遇。建议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联合研究,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出台《关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明确提出: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从事公益性服务且无经营性收入的社会组织,参照小微企业标准,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局迅速响应,组织相关科室对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进一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二、采取措施
我局积极组织相关政策主管科室依据《提案》相关内容共同梳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在免征优惠方面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征收标准上限优惠方面能够适用《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残疾人人数计算优惠、分档减缴优惠、困难减免或缓缴优惠方面能够适用《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上政策都大力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了残疾人事业发展。
三、取得成果
我局以该《提案》为契机,通过主动与委员进行面对面沟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尤其是享受政策的条件、享受政策的时间、享受政策的范围等方面。
四、举一反三
我局以此《提案》为契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已向区局提请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伸适用范围,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切实精准助力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从事公益性服务且无经营性收入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签 发 人:郝建军
承办部门:非税收入科
承 办 人:付经纬
联系电话:0472—5168588
承办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答复日期:2026年5月27日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