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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1151231-9/2026-03856
  •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对包头市第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395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日期 2026年07月02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关于对包头市第十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395号建议的答复

刘三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包头市商业租赁税收减免和补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建议依据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在我市实施商业租赁税收减免与租金补贴政策,切实减轻租户税收负担。经核查,国家层面已出台覆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个人所得税等多维度的商业租赁及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我市严格执行上级政策,相关税收减免措施已落地实施。 

  二、采取措施 

  针对您提出的商业租赁税收减免建议,我局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税费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内容梳理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财产和行为税方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取得成效 

  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地见效,有效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显著激发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发展活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政策红利精准直达经营主体,有力提振市场信心与发展预期;商业租赁领域经营质效稳步提升,为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税收支撑。 

  四、举一反三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精准推送商业租赁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线上线下辅导确保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严格执行上级税费政策,同步跟进国家、自治区最新优惠调整,及时落地配套举措;优化办税流程,提升商业租赁领域纳税服务质效;加强政策效应分析,结合我市实际向上级建言,助力优化商业租赁营商环境。 

    

    :郝建军 

  承办单位:法制科 

    :张翔宇 

  联系电话0472-5168418 

    

    

            承办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 

                      答复日期: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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