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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仓内“沉睡”的隐形收入

——揭秘呼伦贝尔市荣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件

发布时间:2025-11-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涉税线索,依法查处了呼伦贝尔市荣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荣丰公司通过往来科目挂账、重复列支、建立账外资金池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少缴各项税费合计318.85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26.4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超低税负率成为重大疑点 

  前期,税务稽查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转办线索随即对荣丰公司隐瞒真实销售收入,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国家临时储备粮承储公司,2011年至2016年期间累计承接中央储备粮呼伦贝尔直属库委托收购、保管业务,累计业务量超亿元,但同期年均申报各类税费不足50万元,巨额的业务量和其实际纳税金额形成巨大反差,与其承储规模、行业平均利润率明显不匹配。 

  “一家负责国家临储粮业务的公司,账面收入连仓库租金都难以覆盖,这显然不合常理。”检查人员介绍。实地走访中,检查组发现荣丰公司拥有独立粮库、大型烘干设备,2021年甚至将固定资产转让给大型粮企,但其财务报表却长期显示“微利经营”。更可疑的是,荣丰公司账簿资料中大量代收代储费用仅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始终未确认收入。 

  粮仓内沉睡隐形收入“浮出水面 

  检查组通过对荣丰公司生产加工流程、存储数量、购销方式业务模进行深度排查剖析,该公司采取溢余粮秘密交易、转移贸易粮利润、休眠代收资金等行为隐匿收入进行偷税的违法事实逐渐水落石出 

  荣丰公司2012-2021年将溢余的大豆、玉米共计1985吨直接销售,其溢余粮收入325万元在集团总部授意下转入账外资金池,账内则记为平进平出。同时,该公司在2017-2020年将贸易粮利润额“体外循环”,销售贸易粮时要求购买方将利润部分转入账外资金池,期间将销售利润57.8万元转入体外循环账户,账内采取平进平出或留很少一部分利润额混淆视听,将销售利润成功“隐形”。 

  检查组对荣丰公司开展存货状态、数量的核查以及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比对发现该公司涉及代收代储业务,但数年来代收资金滞留于往来。荣丰公司在收到直属库拨付款项时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实际支出款项时直接依据能取得的发票和票据金额冲减,差额部分公司未交还直属库,长期挂在往来科目,有的甚至挪为他用,该公司存在应计而未计入当期损益问题,巨额的代收资金安稳“沉睡”数年,成了逃避纳税的法外之地。 

  同时,检查组在核查固定资产账簿时发现了更为隐蔽的违法行为。2014年至2015年间,荣丰公司将地坪硬化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签订合同中约定由建筑公司承担材料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开具工程款发票。但荣丰公司在已将该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再次采取了施工期间替建筑公司垫付112万元水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6.39万元虚增固定资产原值95.61万元。该行为是典型的发票重复列支行为。 

  检查组在对荣丰公司固定资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6年-2021年,部分年度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重大疑点。经检查发现,根据承揽临储粮业务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优惠政策规定,如在承储临储粮的同时储存贸易粮,对于这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承储临储粮的比例减免,而非全额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司却以理解错误为由全额享受减免税政策,共计造成少缴纳房产税30余万元,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2万余元。 

  跨越十年的粮仓税案终尘埃落定 

  在稽查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鼓励公司提前预缴,给公司减负的同时也能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结束调查工作后,检查组针对商品储备公司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辅导,督促公司把握好免税行业征免界限,尤其是同时存在免税与征税行为时如何分开核算,通过“说理式执法”以问题促整改,督促公司合规经营,并对其进行了税法宣传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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