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票隐患高悬 歪心一动终酿苦果
——揭露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经查,该公司以支付税点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在公司所得税税前列支,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63.38万元、企业所得税126.39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乌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6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该案涉案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拨雾:层层证据指向虚开嫌疑
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鄂尔多斯公安部门转交的涉税违法线索,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规情形。检查人员对线索分析研判发现,该公司取得的内蒙古军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备注栏信息明显缺失、运输单价“远低近高”、货物品名表述过于笼统等明显疑点。经研判,乌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检查。
立案后,检查人员赶赴鄂尔多斯开展外调协查取证,经与当地公安同志了解情况,内蒙古军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安部门破获虚开团伙设立的“壳公司”之一,无实际经营活动。检查人员调阅公安部门相关案卷,发现一份对内蒙古军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做的讯问笔录,笔录显示内蒙古军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曾以收取10%税点的方式,向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讯问笔录初步证实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军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实际经营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很可能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破题:资金流水浮现违法事实
为完善证据链条,检查人员以该公司对公账户和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为重点,调取核查账户银行流水,梳理对比上千笔交易记录,最终确定涉案资金回流轨迹;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内蒙古军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转账5,363,900元,内蒙古军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个人账户分四笔转回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个人账户4,850,000元,资金回流比例高达90.42%。
在证据面前,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供述,2017年,该公司在鄂尔多斯煤场采购煤炭时,运输车辆为个体司机所有,不愿提供合规发票。为解决发票问题,自己动起“歪心思”,通过煤场一位姓胡的中间人,以支付10%税点的方式让内蒙古军魂物流公司虚开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运输业务真实存在,仅是发票获取方式不合规,希望税务部门允许运输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此,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事实清楚,应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企业所得税成本是否允许列支仍需调查。
交锋:说理释法彰显执法威严
至此,检查人员重新理清工作思路,着重调查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交易的真实性。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了解,个体大车司机的运输报价更低、调度更灵活,该公司长期依赖个体大车司机运输煤炭。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公司均会要求司机代开发票,但司机们常常拒绝配合,致使公司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为验证上述说辞的真实性,检查人员联系了提供运输服务的大车司机,司机所述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说法一致。
为确保言词证据与事实证据相一致,检查人员调取了乌海市增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年度的全部会计账簿,账簿中不仅没有任何关于个体司机运输业务的登记,更缺乏对应的运输合同、运费结算凭据及银行付款记录。所谓的“真实运输业务”在财务核算中毫无痕迹,仅靠口头叙述难以证实。为消除企业法定代表人抵触情绪,检查人员运用说理式执法,再次与法定代表人沟通,详细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告知权利与义务,讲清成本费用扣除的管理办法要求,最终法定代表人承认了虚构业务的事实,并表示接受相关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乌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税收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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