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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

发布时间:2025-10-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现就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有关增值税规定执行;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尚未正式商业投产的核电机组,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等文件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废止,具体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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