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4〕598号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要求,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研究确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为保障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改革顺畅有序,充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尚未完成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的矿业权人,申报缴纳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28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在2025年1月底前,将所有需要申报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费源信息接收核验和缴费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2.内蒙古自治区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