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延长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和明确2025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的通知
内税办函〔2024〕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4〕1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实际,自202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每月25日,同时将2025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期限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1月25日为星期六,1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1月26日。
二、2月1日至2月4日放假4天,2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2月28日。
三、3月、6月、7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缴费期限分别截至当月25日。
四、4月4日至4月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4月29日。
五、5月1日至5月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5月30日。
六、10月1日至10月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缴费期限顺延至10月31日。
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7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