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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发布时间:2023-08-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为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四、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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