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0〕30号

发布时间:2020-06-04 10:23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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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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