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调整增值税分税模式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0-29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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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修改分税模式的请示 》(呼税发〔2019133号)收悉。经研究,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1)、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65号)规定,在统筹考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实际税负及经营情况,妥善解决企业存在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将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石油分公司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由以毛利额为权数进行分配改为以实现的销售额为权数进行分配,其他政策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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