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整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方式请求批准的函 》(内税二分便函〔2019〕15号)收悉。经研究,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事宜的批复》(内政字〔2009〕12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9〕14号)规定,在统筹考虑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税负情况,妥善解决企业存在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研究同意停止对其2015年吸收合并的38家农电企业的电力产品销售额就地预征率政策,统一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电力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事宜的批复》(内政字〔2009〕126号)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