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等调整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10-29 0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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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调整预征率的请示》(呼税发〔2019132号)收悉。经研究,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系统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在统筹考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及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妥善解决企业存在困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将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和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调整为1%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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