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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 进户执法项目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发布时间:2018-08-10 来源: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分享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第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精神,为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对涉及进户执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公告中所列举的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公告如下:

一、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

二、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

三、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发票用量调整、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核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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