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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发布《公告》的主要背景 

  石化行业专业性强,石化产品种类繁多,部分产品性质接近,准确辨别和区分应税产品和非应税产品,是征纳双方共同执行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重要前提。因此,税务部门在开展成品油行业税收监管时,需要对税企双方存在争议和涉税风险的产品进行检测,来确定产品的种类和性质。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对检测主体、检测范围、检测流程和结果运用等问题予以明确,以利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实施主体是谁? 

  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经商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联合开展检测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 

  三、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的范围是什么? 

  从受检对象看,既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也包括成品油经销企业、仓储企业和成品油涉税产品使用企业。从受检产品看,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此外,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四、受检单位出现拒检行为将承担什么后果? 

  受检单位如果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或者不配合取样等情形的,将被视为拒检行为。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吗? 

  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复检的决定。复检既可由原检测机构继续进行检测,也可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费用由谁负担? 

  成品油涉税产品初检所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复检所需费用,由申请人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如果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如果与初检结论不一致,复检费用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承担。 

  七、纳税人收到涉税处理意见后承担哪些权利和义务? 

  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将结合检测结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综合判定对受检单位生产经营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处理意见。受检单位拒检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受检单位收到税务部门书面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依法依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相关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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