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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发布时间:2026-03-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文件规定,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1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1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6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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