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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6-02-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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