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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文件是?

发布时间:2025-08-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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