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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6-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减除费用六万元; 

  ()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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