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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

发布时间:2025-0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者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单位代为办理汇算清缴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为尚未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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