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缴的企业年金能否在企业所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规定:“自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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