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资源回收企业能否反向开票?

发布时间:2024-0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一、自20244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 

    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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