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规定:“……自20165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4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6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5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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