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1-12-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的规定:“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四、本公告自20215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第一条第二款同时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生态环境部将适时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制修订,排污单位自制修订后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实施之日的次月起(未明确实施日期的,以发布日期为实施日期),依据新的系数和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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